第一條 為指導企業貫徹生態文明理念,進一步做好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推動項目綠色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企業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統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推進互利互惠合作。
第三條 企業實施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應遵守東道國(地區)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按要求申請所需的生態環境保護許可。東道國(地區)沒有相關標準或標準要求偏低的,在生態環境保護許可的基礎上,鼓勵采用國際通行規則標準或中國更嚴格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自身發展戰略,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相應的生態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完善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培訓、研討和能力建設,設專門人員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不斷提高企業環境管理能力。
第五條 企業在開展對外并購之前,可通過環境盡職調查等方式,評估擬收購標的在歷史經營活動中造成的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環保處罰、環境訴訟、環保設施運行狀況以及相關生態環境風險,重點評估危險廢物處置、土壤、地下水、溫室氣體排放和大氣環境影響情況等。
鼓勵企業根據業務需要選擇業務能力強、信用良好、熟悉國內外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生態環境咨詢服務機構,為企業對外投資合作提供市場化、國際化的生態環境咨詢服務。
第六條 企業在項目建設前,通過收集相關資料、對擬選址區域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生態環境監測和評估等方式,掌握項目所在地及其周圍區域的生態環境本底狀況,并將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存檔備查。
本底值超過當地標準、國際通則或國內質量標準時,建議充分論證選址環境合理性,必要時考慮重新選址。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東道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和消除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東道國(地區)缺乏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可參照國際通行規則標準或中國標準要求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八條 企業應加強施工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堅持生態優先、綠色施工,做好生態保護以及大氣、水、噪聲、振動、輻射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通過規范化管理防止和減輕施工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做好生態修復工作,結合項目所在地周邊資源稟賦、自然生態條件,因地制宜制定生態修復方案。
第九條 企業根據建設項目行業、規模、工藝、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生態影響和周邊生態環境狀況,建設和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廢氣、廢水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以及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應符合相應標準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做好運行期生態環境監測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企業實施能源項目時,優先考慮清潔、綠色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實施水利水電項目時,應盡量避免占用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生物棲息地,在流域范圍內合理布局;優化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合理采取水生生物棲息地保護、水生生物通道建設、增殖放流等措施;對保護性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境造成影響的,積極采取工程防護、異地移栽、救助、生境恢復等措施,通過生態流量泄放等措施,滿足下游河道生活、生態和生產用水需求。做好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生態環境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實施石油化工項目時,要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維,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第十二條 企業實施礦山開采項目時,要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控制各項污染物,特別是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放。加強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產生量、貯存量。做好尾礦庫、矸石場等固體廢物貯存場所的加固和防滲,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加強環保設計,減少生態破壞和土地占用,開展生態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十三條 企業實施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時,要按照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合理選線選址,盡量避免占用或穿越自然保護區和重要野生生物棲息地。確實無法避免的,可采取無害化穿越、建設野生生物通道等減緩或補償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組織方式,減少土石開挖和臨時場地占用,減輕對野生生物及周邊居民噪聲、揚塵等影響,施工結束后及時開展生態環境恢復。
第十四條 企業根據項目環境影響特征開展污染物排放監測,隨時掌握項目的排污狀況,并對監測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涉及生態環境影響的,做好生態環境調查。
第十五條 企業應采取措施,減少項目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要求。
第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項目環境風險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按規定及時向國內投資主體、我駐外使領館、當地管理部門等報告,國內投資主體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內容一般包括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等。鼓勵企業組織預案演練,及時對預案進行優化更新。
第十七條 企業應關注全球和東道國(地區)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自身條件積極參與低碳和碳匯項目,支持發展中國家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為東道國(地區)應對氣候變化作出積極貢獻。
第十八條 企業應關注東道國(地區)制定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充分考慮項目所在區域的生態功能定位,減少對當地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推動實現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第十九條 企業應遵循清潔生產理念,推進綠色設計和循環利用,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材料、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二十條 企業應開展綠色價值鏈創新和實踐,構建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實施綠色采購,推行綠色生產,優先購買環境友好產品。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申請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能源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相關產品的節能節水低碳環保等綠色認證。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合規信息。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加強與當地環境管理部門的聯系與溝通,交流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主動征詢其意見和建議。主動加強與可能受影響社區、相關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溝通,通過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就項目環境影響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信息發布和經驗共享,定期發布項目執行東道國(地區)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環境績效等情況,分享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理念和最佳實踐。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依法或參照國際慣例,做好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退役、拆除、關閉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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