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推行“環境影響
區域評估 環境標準”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各園區管理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要求,扎實推進我省區域評估和“標準地”改革,固化環評審批正面清單改革成效,切實提高環評管理水平,現就深入開展環境影響區域評估,順暢銜接“標準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在省級及以上各類經濟功能區(包括產業集聚區、特別政策區、各類開發區等,以下簡稱“園區”)推行“環境影響區域評估 環境標準”,加強規劃環評宏觀管理,落實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制定環境準入標準清單,以“環境影響區域評估 環境標準”模式優化環評審批監管方式,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靈活創新,在促進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切實發揮作用。
省級以下其他園區可參照執行。
二、基本任務
(一)強化環境影響區域評估與規劃環評的銜接聯動
各地要按照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要求,加強園區規劃環評管理,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可摘錄、引用有效的規劃環評內容。已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或跟蹤評價的園區,評價成果數據不超過3年的,可視為已完成環境影響區域評估任務,據此編制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報告,也可結合區域環境質量變化趨勢和管理要求提前更新完善;評價成果數據超過3年的,可在補充監測后修訂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報告。新開展規劃修編、跟蹤評價的,可一并開展環境影響區域評估,編制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報告。
(二)完善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
各地可在2020年度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工作的基礎上,結合規劃環評、跟蹤評價成果及園區現狀等,完善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主動免費提供給區域內入駐的項目使用。
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應包括區域內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結果,監測因子應覆蓋主要污染因子及區域內發展產業的相關特征污染因子。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拓展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內容和深度,提出園區自然地理狀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生態環境狀況及生態功能、環境敏感區及重要生態功能區布局、二氧化碳排放情況以及入園建設項目依托的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可行性以及其他可供項目環評引用的成果;結合“三線一單”、產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制定空間準入、環境質量管控、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環境準入清單等“四個清單”,提出相應行業和環境要素的監測計劃、管理要求等,指導項目實施。
(三)科學制定環境準入標準
各地應通過環境影響區域評估為“標準地”落地實施提供支撐,加強入園建設項目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生態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將“四個清單”作為“標準地”改革實施的基礎和前提;可結合發展目標、約束性指標和環境敏感點分布等情況,提出高于排放標準的具體出讓地塊的控制性出讓指標(戰略性新興產業除外)。
三、應用路徑
已開展環境影響區域評估的園區,在報告有效期內,可根據開展深度相應采取以下措施優化環評審批。
(一)直接引用區域評估成果。入駐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編制依據、現狀調查、部分結論等可直接引用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以及園區同步開展的地質災害、水土保持等區域評估成果。入駐建設項目在申請表單上寫明引用內容、作出有效承諾的,審批部門對引用部分可不再審查。
(二)告知承諾制審批。在提出“四個清單”的區域內,“帶標出讓”地塊的建設項目,以及“零土地”“零新增”的擴建、改建、單純購置等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可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審批環評文件。
(三)打捆開展環評審批。在提出“四個清單”的區域內,對選址集中、產業布局符合園區主導產業、建設方案明確的同類型小微企業,支持合并開展打捆環評,明確責任主體后,可以多個項目編制1份環評文件。
(四)環評與排污許可并聯報批。在提出“四個清單”的區域內,對環評審批與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相同、建設單位承諾嚴格按照環評文件要求建設運行的建設項目,可開展環評與排污許可并聯申報、并聯審批,實現兩項行政許可事項的“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審批、一次辦結”。
(五)全程網辦。全省各級環評審批部門接通環保業務專網或國家電子政務網,使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辦理建設項目環評申報、受理和審批,并逐步實現固定污染源信息從環評階段到排污許可階段的順暢流轉,減少信息重復填報,支撐環評和排污許可管理。
(六)簡化公眾參與。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第三十一條要求、園區內與規劃主導產業相符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開展公眾參與時可按照規定在公示次數、時限、方式上予以簡化。
入駐項目涉及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特殊行業,或高于區域性統一評估標準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四、時間安排
(一)第一階段(4月-6月)。合肥、蕪湖、蚌埠、宣城4市結合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創新、“一地六縣”長三角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產業集中合作區建設任務,安慶市作為首批主動申請試點市,應抓緊先試先行,于7月中旬報送階段總結。其他各市可結合實際積極推進。
(二)第二階段(7月-12月)。到2021年底,省級及以上開發區、新區全部完成,省級以下開發區、新區完成率不低于50%。年底前報送評估總結。
五、組織實施
(一)強化部門協調。各園區管理機構應落實“環境影響區域評估 環境標準”工作的主體責任,將適用范圍、建設條件等結果嵌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納入“一張藍圖”,制定統一的辦事指南和申請表格,供建設單位在申請前查詢。各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完成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審查后,應積極配合園區管理機構公開、共享評估成果。各地要加強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銜接,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對未作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等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二)加強宣傳引導。全省各級環評審批部門要做好政策解讀,加大先進做法和經驗的宣傳力度,曝光負面典型,正確引導實施改革內容。利用“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強化環境信用信息的應用,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建設單位和評價單位不適用上述改革措施。對選擇常規環評審批方式的,要做好指導幫扶。
(三)嚴格事中事后監管。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報告質量進行抽查,組織開展入駐項目環評文件技術復核,將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工作納入園區考核。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督促指導園區管理機構落實主體責任,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各階段要求、環境保護“三同時”、“標準地”驗收等方式,檢查項目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重點加強告知承諾制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環境執法檢查,依托污染排放監控與監測,關注區域環境質量變化;對項目存在違約建設的,向園區管理機構提出整改建議,及時糾正不良環境影響;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環境事件或出現環境違法事件的,取消園區使用環評審批優化措施的資格。
(四)做好總結評估。各地應定期統計分析應用成效,總結評估工作進展,確保實施“環境影響區域評估 環境標準”的區域健康發展。我廳將根據評估情況適時調整工作方案。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政策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 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工作指南(2021年版)
2. 環境準入標準清單編制指南(2021年版)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4月29日
附件1
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工作指南
(2021年版)
根據《關于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的指導意見》(皖建審改辦〔2019〕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開發區“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皖政辦秘〔2020〕11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南。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放管服”改革、打造“四最”營商環境的有關要求,以規劃環評(含跟蹤評價)和“三線一單”為基礎,全面推行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做好“標準地”改革銜接服務。通過統一評估、共享成果,減少企業環評編制成本和時間;明確法定強制約束,提出項目環境準入等指導意見,促進園區優布局、控規模、調結構、促轉型,引導綠色發展;配套采用優化審批措施,提高項目環評審批效能,加快項目落地速度。
二、適用范圍
環境影響區域評估的應用對象為經批準設立的省級及以上各類經濟功能區,包括產業集聚區、特別政策區、各類開發區等(以下簡稱園區)。
園區管理機構可根據開發建設計劃,對整個園區或具體待開發區域開展環境影響區域評估。
三、工作職責
根據皖建審改辦〔2019〕8號等文件要求,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統一協調部署,園區管理機構選擇并委托具備專業能力的單位承擔實施。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省環境影響區域評估的統一指導和監督管理。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本市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的審查工作,配合園區管理機構推進成果應用,依據職責開展環境監管。
四、工作程序
(一)組織評估。園區管理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責任部門和承擔區域評估工作的技術單位,依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各類環境影響評價導則開展評估工作,組織編制評估報告,并對評估內容和結果負責。
(二)成果審查。園區管理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后,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參照規劃環評審查方式組織開展審查工作。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園區規劃環評時一并納入審查的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報告除外。
(三)落地應用。園區管理機構和所在的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通過部門公開欄、門戶網站、政務服務窗口等多種形式,公開環境影響區域評估成果以及成果使用流程等,供入區的建設單位使用。
五、評估內容
評估工作應對區域內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環境質量進行監測,監測因子應覆蓋主要污染因子及區域內發展產業的相關特征污染因子。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拓展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內容和深度。評估內容可包括園區自然地理狀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生態環境狀況及生態功能、環境敏感區及重要生態功能區布局、二氧化碳排放情況以及入園建設項目依托的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可行性以及其他可供項目環評引用的成果;結合“三線一單”、產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制定空間準入、環境質量管控、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環境準入清單等“四個清單”,提出相應行業和環境要素的監測計劃、管理要求等,指導項目實施。
六、報告編寫提綱
《環境影響區域評估報告》應條目清晰,便于查詢和引用,可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概述。說明報告的編制依據、評估內容等。
2. 評估區域。簡述評估區域地理位置、四至范圍、自然條件、主要環境敏感目標及保護對象等情況;介紹區域內主要建設內容及技術指標,總體布置及規劃實施情況等。
3. 評估內容。應包括區域內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可包括自然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包括地形地貌、氣候與氣象、地質、水文、聲、生態、土壤、放射性及輻射等調查內容),區域污染源調查,項目建設所依托的環保基礎設施,現有環境問題及整改建議,評估區域內政策、標準、規范、規劃要求等項目環評預測所需基礎資料匯總。
4. 四個清單。結合“三線一單”、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范、相關規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制定空間準入、環境質量管控、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環境準入清單等“四個清單”。
5. 附圖附件。包括評估區域平面布置、敏感目標分布、監測點位布局等必要的附圖附件。
附件2
環境準入標準清單編制指南
各地應通過環境影響區域評估為“標準地”落地實施提供支撐,加強入園建設項目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生態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銜接“三線一單”成果,明確提出建設項目入駐建設的標準或條件,作為“標準地”改革實施的基礎和前提。標準清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空間準入要求
結合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園區區劃明確的分區差別化準入要求、“三線一單”提出的分區管控要求等,識別規劃范圍內可能涉及的禁止開發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等,以及其他對于維持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具有重要意義的自然生態用地等區域,劃定應嚴格保護的生態空間。基于生態空間保護要求,優化區域內生產和生活空間,明確各類空間的四至范圍和管控要求。對于范圍較小、單純實施工業開發的園區,生態空間清單可簡化。
建設項目的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應符合空間準入要求。
二、環境質量管控標準
主要包括最新的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綜合排放標準和行業排放標準),以及大氣、水、聲等環境質量標準。各地根據環境管理實際情況,對于特定行業、區域有特別管控要求的,應在清單中明確提出。
建設項目排放的各類污染物應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擬采取的措施應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
根據環境質量現狀和改善目標,探索提出評估范圍內主要常規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上限清單,列出園區內現有企業(含已批待建、在建企業)污染排放情況、減排計劃、區域削減措施計劃、可供申請使用的總量指標余量等。可結合區域和行業碳達峰目標約束,提出碳排放強度管控限值。
建設項目申請的總量指標應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開發建設中應嚴格落實區域削減措施。
四、環境準入清單
可制定引導性的正面清單,符合正面清單條件的建設項目適用環評審批優化措施;或者制定管控性的負面清單,在負面清單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不適用環評審批優化措施。
正面清單可結合園區發展目標、同行業工藝水平等,列出優先發展的行業類型和工藝措施;參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的可行技術要求、園區現有同類企業污染治理技術、污染防治措施、環境風險防控等,提出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負面清單可綜合考慮入區項目環境敏感性和風險性以及區域規劃環評等相關要求,明確提出禁止及限制準入的行業、工藝、產品和污染防治措施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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